79文学>军事历史>明末英雄>149.第149章 宽严准则

便于密集写在一篇榜文上或者花费不长的时间就能让人背诵了解的“基本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内部军政工教及其雇佣人员进行约束的“临时吏律基本法”,以统一而简明的原则,追求严刑峻法却又不超出唐代以来对性质最恶劣的腐败行为惩处的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财力并为抄掠大户没收敌产服务,这些对自己人进行约束的“基本法”也适用于所有民间有敌对行为、不服从中枢政令军令的“反动乡绅”,并不承认他们的一切私有产权。

对于举报地浮财的人,除了没有“越级加赏”这一原则外也将获得最终获取数三分之一通货的奖励。

敌对官员及官员三族以内的亲属的所有财产、官有皇有资产田产、逃亡大户的无主任何财产则属于被没收的“官僚资本”。这些“敌对分子”的家眷也一律充入新军女营、老营中的专门机构管理等待发配。

“那民间刑律的原则呢?依大明律,还是最简单的约法三章?”有学塾弟子忽然问道。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则不算轻。

历朝历代的正式法律中,哪怕是最简单的死刑也不完全是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则,通常要反衬出封建尊卑的等级秩序。既仆从等部曲杀尊长和辈分高的人要重刑,反过来则要逐步减轻。平民杀官员要重刑,反过来要轻。妻妾谋杀亲夫要重刑,反过来要则要减轻罪责。通常还要区分谋杀、殴杀、过失杀等诸多条款。

“我与弟子们在盐山学堂的时候就说过:历朝历代要家国同构,依靠封建礼法那一套。这一套如今来看已经走向没路了,如果我们依然走前人的老路,就不可能真正的实现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理想。这个过程虽是漫长的,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要遵循约法三章的大致原则,最多只能稍做补充。”

“凡人,杀人者斩,已杀才能构成定罪。”张海说着提议到:“当然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我们要做妥协或特殊让步。杀父母者,依唐律谋或已杀未遂杀过失杀皆斩。现在这已经被普遍认为十恶,我们暂时取消对谋算的刑罚,未遂者斩,已杀者绞。复仇杀和自卫杀为我们的实践需要,只要有人证物证的复仇杀均无罪。事实清楚的自卫杀有无限的防卫权,居民住所内的自卫杀有无限防卫权,妇女拒jiān_shā人同样。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妻妾之外另论,有关我们军政人员的另论。这就是我们对传统宗法观念所能做的最大妥协了。”

“拐卖呢?”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最终还是大弟子刘洪涛提了出来。很显然:远的不说,新军队伍里有不少的孩子就是从人贩子那里得来的。这其中包括张海那些新一批的女童弟子中的不少人。说不定以后还会有此需求,如果严刑这一点,以后遇到问题怎么办?而且很多弟子都知道张海对于穷困而孤单的底层男性始终有天然的同情态度。在很多传统的山区不少的光棍村,拐卖妇女这一连元朝时的蒙古人都定为重罪的刑法却能得到不少地方汉人的理解。为了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就连近现代一些东亚国家在实践上碰上失主找人也是能拖就拖。

在这一问题上,张海也是低头思索了很久。他想到了自从起事以来这一路上的所见所闻,不由的有了新的看法。毫无疑问:这时代的农村底层无产阶级从经济和政治上所能得到的权益相比现代是少之又少的。大部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去了哪里?成为大户人家的奴婢或者沦为妓院里的角色。有几个会是像潘金莲那样被补偿给矮穷搓?又有几个人家会要去买来路不明的男孩当家?至少在这个时代,这种行为不仅无助于平衡广大底层性的性需求及传宗接代的需求,反而是进一步加剧由此带来的矛盾,难怪“讲究人情”的中国传统民间根本没有几个哪怕是片面善解人口贩卖的民间传说。

“人口拐买连当年的蒙古人都知道是重罪,更无助于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性质上往往是奸、拘禁、奴役各种罪行并进,我看应与杀人同。至于来自于中央的特殊任务及所需,这个当另论。”张海最终定论道。

毫无疑问:贪、杀、拐都是与中间统治阶层及其利益或手段相关的罪,在这些罪上张海经过思索决定以历朝法规中相对偏重的量刑进行惩罚。

而在偷、盗、劫、奸等有与平民更为相关的重罪量刑上,张海则更倾向于量刑较轻的唐律。以唐律为基础在去封建等级化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改进。因为如果这些有关平民的罪定的十分重,无疑就过度的加重了基层官府手中的权威。

“明律奸刑绞,就是未成也是杖一百,流三千里的重罪。而唐律无特殊情况仅仅是徒两年,和奸通奸也不过是一年半?这合适么?”刘洪涛见有这么大差异也不由的犹疑道。

张海想到了长久以来自己管辖下对监牢的要求同古代的差异,普通此类犯罪两年的量刑确实也有些轻了:“那就翻倍,寻常奸刑徒四年,和奸两年。监守奸及yòu_nǚ奸七年;奸母亲等女性长辈者同唐律绞”

相比上述重刑,盗窃、抢劫则是民间最普遍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不少在传统法里多实以杖刑及双倍罚款。这些看似不重的罪在张海看来却是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于吏治极为不利。

“双倍罚没归公之罚看似公平实为不公。这一点我们取消,仅保留退赃减刑一等这些处罚。该为依据盗窃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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